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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高管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有关派驻单位:

《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高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鼓励旅游民宿行业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提升旅游民宿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旅游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1648-2022)》《<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实施工作导则》《福建省旅游条例》《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精神,参照先进县区的经验做法,结合高新区旅游民宿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办法。

一、定义与范围

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城乡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者其他配套用房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单幢建筑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²。

二、区旅游民宿开办基本条件

(一)基本条件。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旅游民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旅游民宿应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总体要求,公共环境和配套、建筑和设施、卫生和服务必备要求,经营和管理全部要求。

2.旅游民宿规模要求:单幢建筑不超过4层、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3.旅游民宿建筑要求:经营场所应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应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必须做到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无乱搭乱建设施,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隐患。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文保单位、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经营民宿。

4.旅游民宿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

5.旅游民宿治安要求:旅游民宿经营应当安装接入公安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登记核验相关系统平台进行管理,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配备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相关要求。

6.旅游民宿环保要求:旅游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处理必须经有效处理后排放,具备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区域应统一纳入乡村或城镇污水管网。必须配套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实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二)证照要求。从事旅游民宿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有提供餐饮服务或食品经营的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办理《健康证》。

三、区旅游民宿备案办理流程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按规定到属地镇(办)填写《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及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社管局牵头旅游民宿检查备案,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旅游民宿所属镇(办)等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区社管局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予以备案。

四、区旅游民宿经营要求

旅游民宿经营者作为旅游民宿经营主体,必须做到: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理收费,依法纳税;

(二)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防、治安等安全,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购买保险,确保安全经营;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

(四)主动接受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五)积极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行业自律工作;

(六)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镇(办)报送上一年度年审审批表,直至旅游民宿终止营业。当年通过现场核验的旅游民宿,自下一年度起报送。连续2年未年检的,由区社管局取消相关旅游民宿的备案资格,区公安分局关闭入住系统,不得经营;

(七)旅游民宿经营者在产权、经营权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镇(办)备案。决定终止营业的,应提前向所在镇(办)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恢复原貌的恢复原貌,配套的临时构筑物必须无条件拆除,各镇(办)在接受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社管局报备;

(八)退出机制。旅游民宿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各镇(办)提出申请,区社管局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退出备案。

1.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3.发生有人员伤亡或较大影响火灾事故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6.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退出备案的。

五、管理机制

旅游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旅游民宿所在镇(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成立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社管局,对全区旅游民宿备案情况,规范经营,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等不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专班、各镇(办)、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旅游民宿动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对旅游民宿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民宿设施,区社管局、市场监管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应急局、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筹建组、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依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的法律、法规执行。

六、其他

(一)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社管局承担。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申报全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要求参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实施工作导则》,具体以每年通知为准。

 

附件:1.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发展工作专班

      2.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备案一次性告知材料清单 

      3.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备案登记流程图

      4.漳州高新区旅游民宿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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