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各单位,各派驻单位:
《漳州高新区鼓励企业“退城入园”若干措施》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鼓励企业“退城入园”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漳州高新区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发展水平,积极引导高新区直管园区范围内企业“退城入园”,支持入园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根据《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企业入园进区增产增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工信规〔2023〕2号)和《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漳州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漳高管规〔2023〕8号)等精神以及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申报范围
重点支持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范围内“退城入园”企业或机构转型升级、扩大有效投资及绿色集聚发展。支持对象须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一)高新区现有企业入驻靖圆片区规划范围内或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商品厂房(租用高新区区属国有权属商品厂房或租用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由非区属国企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商品厂房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漳州高新区直管园区范围内;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除外)、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四)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与区域规划环评。
二、具体措施
(一)降低入园中小企业租金成本
对租用高新区区属国有权属商品厂房、租用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由非区属国企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商品厂房的企业,当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8000元(含)/㎡,且纳入高新区规模/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厂房租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18000元(含)/㎡~23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5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23000元(含)/㎡~28000元/㎡,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60%支持;若企业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大于28000元(含)/㎡,给予该完整年度厂房租金的70%支持;若租房企业当年未能达到考核目标,当年不得享受该支持。每家企业累计享受支持最多不超过两个年度,且每年租金支持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否则须退还享受的支持。
(二)支持园区企业落地投产
在靖圆片区规划范围内或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商品厂房内落地的重点园区项目,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建设投产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高新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三)鼓励园区企业升规纳统
鼓励扶持新建项目投产上规模,对月度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在一次性给予35万元奖励(含省级、市级补助部分)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度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在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含省级、市级补助部分)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5万元奖励。
(四)鼓励园区企业改造升级
对实施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含省级财政承担部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省、市级工业龙头企业及获评“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无法达到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申报条件的技改项目,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其中设备投资要达到总投资60%及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三、申报和兑现程序
(一)本措施奖励或支持的资金按年度进行申报和兑现。牵头单位发布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牵头单位提出兑现政策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予以兑现。本政策所需资金列入相关单位年度财政预算。
(二)除上述具体措施的“降低入园中小企业租金成本”“支持园区企业落地投产”“鼓励园区企业升规纳统”“鼓励园区企业改造升级”外,其余措施按照《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鼓励企业入园进区增产增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工信规〔2023〕2号)执行。
(三)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客观真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兑现的奖励或支持。
(四)文中所涉奖补资金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按最新规定和政策执行。
(五)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后,有效期内已满足奖励或支持条件的,政策延续至执行完毕(另行规定除外)。
(六)每家企业当年度所享受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在高新区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50%(认定类奖励除外)。
(七)“退城入园”企业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不再适用本措施。
(八)“退城入园”企业涉及征收的,集体部分的征收补偿标准根据现行征收方案标准执行,国有部分邀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数据统计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由区科经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