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项目征收顺利开展,维护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房屋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漳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漳自然发〔2021〕142号)等规定,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漳州高新区房屋征迁补偿标准已实施四年以上,在此期间房地产形势发生巨大变化,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发展新形势,现需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订调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第四条 产权调换安置点 (一)就近安置根据安置房建成年限和统筹调配情况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置换。1.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不满5年(含5年)的,置换比例按照1:1置换,超过5年的,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置换比例增加2%,增加比例最高不超过10%。2.对存量安置房建成年限建成5年以上并经过一轮以上统筹调配未能用于安置的存量安置房,可再按产权调换面积1:1.2给予叠加置换。
(二)跨区域安置 颜厝镇、九湖镇安置房与靖圆镇村办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1.25产权置换;桥南片区安置房与靖圆镇村办安置房相互调配的,按照1:1.58产权置换。”
(二)新增“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2.特定项目住宅房可选择全部房票或部分房票与上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采用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年限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将第8页“第十四条 住宅房安置面积居住保障”方案调整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住房困难户和双困户”两类。具体为“(一)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每户总安置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250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1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二)双困户的安置房保障 以户为单位,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被征收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45平方米,不补差价;符合应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被征收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房建筑面积至60平方米,不补差价。因结构差等原因需适当扩购的,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按安置房源回购价的50%予以购买,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时安置房源市场价购买。”其中“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房保障”提到的“人均安置面积”,含住宅房、营业性用房有效建筑面积及照顾购买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具体人口以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人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镇村两级证明)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包括征收区域内外),其有效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四)将第9页“第十五条 住宅房奖励 1”“在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的,按有效建筑面积再给予500元/平方米奖励”调整为400元/平方米。
(五)将第21页“附表3 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调整为与颜厝九湖片区装修补偿标准一致,即一类601-800元/平方米、二类401-600元/平方米、三类201-400元/平方米、四类0-200元/平方米。
(六)将第19页“附表1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标准)”调整为框架结构30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782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638元/平方米。
四、适用范围
漳州高新区范围内靖圆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
五、注意事项
无。
六、有效期限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征收靖圆片区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漳州高新区靖圆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高管〔2021〕88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开展征收工作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罗洵,电话0596-6289938
解读单位: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
解读时间:2026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