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漳州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95971470C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草前村
法定代表人:黄*展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80****9818
2025年10月17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料仓西南侧有新增建成一条石料破碎生产线,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同时投入生产。
为此我局2025年10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漳高环立〔2025〕8号),10月17日对你公司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昌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的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工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我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高环罚告字〔2025〕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高环听告字〔2025〕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你公司石料破碎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37.771万元,百分之一为1.38万元,百分之五为6.89万元。
M法定处罚上限M=689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138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2+1+1+1+3+1+1)/7]=17/14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2-2+2)/(4×2)]×10%×4=-3/20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3800+(68900-13800)×[(17/14-1)/4]×(1-0.15)=16309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公式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罚款金额为16000元。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M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
N法定处罚下限N=2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2+1+1+1+1+1+1+1)/8]=17/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1-2-2+2)/(4×2)]×10%×4=-0.1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200000+(1000000-200000)×[(17/16-1)/4]×(1-0.15)=210625元。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公式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最终罚款金额为210000元。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人民币11000元,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规定,可以减少处罚11000元。
最终裁量:210000+16000-11000=215000元(贰拾壹万伍仟元)。
综上: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罚款额度进行裁量;
2.对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人民币210000元(贰拾壹万元)罚款额度进行裁量。
因你公司主动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减少罚款11000元(壹万壹仟元),该两项违法行为共为处人民币215000元(贰拾壹万伍仟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