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漳州高新区颜厝昕阳汽车维修店
经营者:杨*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03MAEJBY985L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颜厝镇巧山村浦打***号
联系电话:138****7939
2025年12月14日接到群众举报,我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立即前往漳州高新区颜厝镇巧山村208省道路旁的漳州高新区颜厝昕阳汽车维修店门口发现一辆车牌为:皖K*****的厢式货车内装载有废铅蓄电池,车厢内废铅蓄电池未见破损或拆解痕迹。该货车司机名为于*战,现场未能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于*战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活动。经称重,皖K*****的厢式货车内装载的废铅蓄电池总数量共计507个,总净重共计7330千克。其中从漳州高新区颜厝昕阳汽车维修店收集废铅蓄电池共372个,净重5287千克。
你维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你维修店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收集活动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录像(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你维修店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收集活动的违法事实);
3.2025年12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皖K*****厢式货车的检查情况,并确认你维修店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收集活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的规定。责令你维修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经营者从事收集活动。
我局将对你维修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维修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