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抵押权人遗失相关不动产登记证明,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抵押权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闽(2023)漳州高新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549号 | 杨水池 | 漳州聚盈典当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龙海市颜厝镇龙江大街12号龙江新苑37幢501号 | |
| 2 | 闽(2023)漳州高新开发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927号 | 杨水池 | 漳州聚盈典当有限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龙海市颜厝镇龙江大街12号龙江新苑37幢501号 |
公告单位:漳州高新区不动产登记处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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