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靖圆镇村办,区直有关单位,有关派驻单位:
《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有偿化处置实施意见》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有偿化处置实施意见
为充分利用和规范处置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漳州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资源有偿化处置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可开展多余砂石资源处置的建设项目类型。建设项目在经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经批准设立的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内河疏浚工程等项目在合规的作业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削坡、平整、疏浚、清淤等所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除本工程建设项目自用外,多余的砂石应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处置。使用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的项目,其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等范围内的砂石,原则上应在场地内自平衡,不纳入公开有偿处置。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
(二)砂石自用范围。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等所需的部分。
二、处置原则
(一)严格按流程执行。建设项目多余砂石资源有偿处置按照“管委会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处置业主制定处置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处置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
(二)分类实施处置。供地的建设项目,按项目设定的标高和范围进行场地平整,多余砂石由建设项目所在地镇(办)指定闲置地块统一堆放、监管;在建项目正在土地平整需有偿处置的,按照场地现状评估处置;单个建设项目多余砂石量低于5万立方米,砂石总量可以按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报告作为测算依据,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组成工程包处置;处置工作可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及剩余砂石量储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次实施。经公开有偿处置后,由竞得人依法依规处置。
(三)明晰费用测算。多余砂石对应的爆破、开采、破碎、运输、场地平整等费用原则上由取得处置权的竞得人承担(工程项目已安排预算除外)。处置场地的边坡支护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处置方案中因地制宜确定。
三、处置流程
多余砂石处置由区自然资源局作为处置业主。
(一)申请与排查。项目建设(或承办)单位应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除项目自身使用外剩余砂石处置申请,再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属地镇(办)应对政府收储地块、已审批地块及在建项目进行多余砂石调查摸底,对需砂石处置的建设项目,由区自然资源局授权或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初核。初核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建档备查。(并报送区管委会,列入建设项目多余砂石有偿处置清单)
(二)测算多余砂石量。建设项目砂石总量测算由区自然资源局授权或委托有资质单位按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及标高要求编制项目砂石总量地质报告,地质报告由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结论作为砂石总量参考依据。
建设项目自用砂石量测算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施工单位对本工程项目总平面图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砂石量进行测算,并编制自用量报告。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会,或授权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机构组织有资质的建筑专家对自用量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结论作为项目自用砂石量的参考依据,其自用量只能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砂石总量扣除项目自用砂石方量后,多余砂石方量作为项目处置方量。
(三)确定出让起始价。起始价由区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有资产评估资质和矿业权评估资质)评估,砂石方量达50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委托两家以上中介机构评估。取评估结果最高值作为价值评估价的参考依据,根据砂石价值评估价、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二者就高原则拟定出让起始价,报区管委会审定后,最终确定出让起始价。
(四)报批处置方案。区自然资源局拟订多余砂石处置方案,方案要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的平面范围、竖向控制高程、平整期限、边坡治理、多余砂石量、产品种类和数量、起始价、竞拍(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资源权益监管责任,违约条款等。方案经审核把关后报请区管委会研究审定再组织实施。
(五)组织公开招拍挂。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由区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多余砂石有偿处置协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可下调一定比例,下调后的起始价应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竞得人需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前期地质报告编制费及专家评审费等。
(六)处置收入收缴。多余砂石的处置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部上缴区财政局,后期监管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应给予拨付支持。
四、处置要求
(一)处置权竞拍人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二)处置权期限。应根据砂石量、立地条件和采挖难易情况而定,有偿处置砂石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按处置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处置权。
(三)处置过程要求。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区自然资源局、科经局(林业、水利、工信)、建设局(交通、铁路办)、财政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砂石加工经营活动。
1.制定砂石处置具体施工方案。方案除挖、坡、运等措施外,还应编制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专章。对山体开挖形成的终了边坡高度超过8米的,竞得人要按照《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边坡支护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测、验收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方案应聘请专家评审通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2.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堆放;确不能堆放的,应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就近申请审批临时用地用于堆放砂石,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如发现擅自将自用砂石外运销售、倒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五、强化过程监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责任。
(一)各镇(办):加强对处置项目的日常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超范围采挖砂石、非法采矿和违法占地行为。
(三)建设局: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关于剩余砂石处置相关工作。铁路办负责做好铁路建设类项目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建设项目等线性工程关于剩余砂石处置相关工作。
(四)科经局: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工信部门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停电。
(五)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处置过程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六)市场监管局:负责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公安分局:负责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八)财政局:负责指导剩余砂石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
(九)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
六、其他事项
(一)高岭土或土质经加工可达到工业用土指标的土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实施。含泥量过高、粒度不符合建筑用砂标准,或含有害物质超标的土,难以满足建筑、铸造等行业的质量要求,在经济上缺乏开发利用价值的土资源不适用本意见。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期间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完善,并以最新通知为准,实施期间如遇到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