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时间
自2022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征收依据
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5〕36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17〕56号)
三、征收标准
根据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现阶段辖区范围内涉及物价收费执行标准的批复》(漳高管〔2020〕70号)文件精神,收费标准如下:
1.高新区靖圆镇村办范围参照南靖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靖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附件1)。
2.芗城西桥街道高新区范围的大桥社区居委会、南山社区居委会、南星社区居委会参照漳州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取(附件2)。
3.九湖镇、颜厝镇范围的安置房、商品房参照龙海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取(附件3)。
四、征收方式
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
附件:1.南靖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靖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靖价〔2016〕19号)
2.关于调整漳州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漳价商〔2016〕11号)
3.关于调整龙海市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龙价〔2016〕07号)
漳州高新区科经局 漳州高新区财政局 漳州高新区建设局
2021年12月16日
